北京地铁建筑设施维护有限公司

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与北京地铁建筑设施维护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京0117民初3861号
原告: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平谷区平谷北街甲15号院2号1层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7700339582J。
法定代表人:齐宝春,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小雨,女,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法务。
被告:张明玉,女,1974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广元市剑阁县公店乡新家村农民。
被告:北京地铁建筑设施维护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海淀区德胜门外西大街甲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1011016445。
法定代表人:张克卿,总经理。
原告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明玉、北京地铁建筑设施维护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7日立案。2019年3月27日,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北京冠华英才国际经济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东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赵海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