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陕06民终131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陕西新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女,1966年7月29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审被告:***,女,195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业。
原审被告:***,男,1956年5月11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志丹县人民法院(2017)陕0625民初518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8日申请撤回对管辖权异议提出的上诉。
本院认为,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陕西德利化工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裁定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丹
审判员*欣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