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14民初1166号
原告:***,男,197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男,1963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韩焕科,男,1964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包世建,男,1975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原告:***,男,196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白江区。
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莉,四川北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新都区。
被告:四川天华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汇源北路324-19号。
法定代表人:巫丹,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韩焕科、包世建、***与被告**、四川天华盛世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因当事人自愿和解,***、***、韩焕科、包世建、***于2021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韩焕科、包世建、***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韩焕科、包世建、***撤回起诉申请。
案件受理费965元(已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由***、***、韩焕科、包世建、***自行负担。
审判员 陈永珑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张 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