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红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川3233民初126号
原告:***,男,1969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蓬溪县。
被告:陈**丰,男,1972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郫县。
被告:四川信达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4MA63GEE48M。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陈**丰、四川信达豪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红原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本院于2022年6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0.00元,减半收取计12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董 爱 民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秋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