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绿雅园艺有限公司

某某、梅州市绿雅园艺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14民辖终43号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66年2月26日出生,住深圳市福田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梅州市绿雅园艺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侨新苑二街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722492924B。
法定代表人:刘海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连志钢,广东法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丘若辰,男,汉族,1986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
委托代理人:连志钢,广东法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杨雪云,女,汉族,1978年1月30日出生,住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委托代理人:连志钢,广东法敏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蓝柳,女,汉族,1978年2月25日出生,住广东省大埔县。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梅州市绿雅园艺有限公司、丘若辰、杨雪云及原审被告蓝柳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大埔县人民法院(2016)粤1422民初963号-1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大埔县人民法院(2016)粤1422民初963号-1民事裁定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当,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后依法作出公正裁判。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二条明确规定,在一审诉讼中,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异议。本案中,上诉人作为无独立权的第三人,其对本案提出管辖权异议违反了上述法律的规定,虽一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三人能否对管辖权提出异议问题的批复》不妥,但驳回上诉人管辖权异议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宝华
审判员  胡小华
审判员  陈国华

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舒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