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众晖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众晖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0104民初1699号
原告:新疆众晖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街道银基王朝小区13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忧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高新街258号数码港大厦9层写字间908-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新疆众晖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新疆联海创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原告新疆众晖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众晖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众晖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新疆众晖智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行负担。
审判员尚晓宁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