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2民初49号
原告: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城南一里桥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96256890H。
法定代表人:闫辉,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武长法,男,1954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武长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于2019年4月17日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12元,减半收取56元,由原告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孙建辉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董利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