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某某、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豫0422民初348号
原告: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地:叶县城南一里桥路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22596256890H。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金年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汉族,1954年3月20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男,汉族,1979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被告:***,男,汉族,1989年7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允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53元,减半收取计176.5元,由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刘耀斋
审判员杨希鸽
人民陪审员杨贝
二〇一九年六月五日
书记员**某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