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

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叶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豫0422执35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叶县城南一里桥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10422000007680。
被执行人***,男,1985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方城县。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豫0422民初17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款53179.56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依法立案。
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卡有存款9038.39元已划拨交支付申请人8340.39元,交执行费698元。
2、查明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信息。
3、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4、本院通过证券机构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持有相关的股票、证券等财产。
三、通过电话联系、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所在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失信决定书,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
五、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实际执行到位执行款8340.39元,未执行标的为44839.1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该案自立案之日起已超过三个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平顶山新供销农业产业开发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陈兆丰
审判员  郑艳申
审判员  郑佩佩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黄红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