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河南九龙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1381执152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广水市十里工业园区001号。
法定代表人:熊俊杰,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胡军,系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河南九龙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淅川县产业集聚区(九重镇王楼村)。
法定代表人:刘春朝,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湖北三峰透平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与河南九龙新能源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财产调查发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高峰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杨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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