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恒盛世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恒盛世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壹玖玖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47043号 原告:北京恒盛世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乐经济开发区恒业七街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员。 被告:北京壹玖玖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砖厂南里X。 法定代表人:***。 原告北京恒盛世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壹玖玖零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双方和解且履行完毕,原告北京恒盛世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北京恒盛世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恒盛世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恒盛世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马 帅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