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12民初7361号
原告:***,男,1980年4月11日出生,汉族,安徽省XX村农民。
被告:北京恒盛世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西环南路18号C座4层416-2室。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恒盛世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北京恒盛世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行政部经理。
原告***诉被告北京恒盛世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2021年5月12日、2021年6月2日,***两次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法 官 助 理 郑 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