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揽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佛山市振龙建材有限公司、上海揽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粤0608执10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振龙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荷城街道河江新村288号之二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8MA5643JN0L。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揽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660071769。 法定代表人:***。 关于佛山市振龙建材有限公司与上海揽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2)粤0608民初5634号民事判决书向上海揽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缴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上海揽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履行。经查询证券、银行、车辆、工商、不动产等部门,本院已采取以下执行措施: 一、委托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车牌号为沪DH××**的车辆一台; 二、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已征询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除因未能实际扣押而无法处置的车辆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征询了申请执行人对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李 钊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