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揽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嘉兴市南湖区新丰云通建材厂、上海揽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402执3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新丰云通建材厂,住所地: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新丰镇***解放桥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402MA2B8XF26P。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浙江子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海揽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苏召路16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70660071769。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新丰云通建材厂与被执行人上海揽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浙0402民初787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新丰云通建材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3年1月13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上海揽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嘉兴市南湖区新丰云通建材厂货款81145.90元及逾期利息(以81145.90元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2021年4月14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股权、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所地法院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虽有银行账户,但账户余额数量极少,不具有执行价值,本院已对其账户依法采取冻结措施;被执行人上海揽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的汽车,本院已在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轮候查封手续,对该车辆本案无处置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2023年1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2023年3月22日,本院作出失信决定书,将被执行人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 2023年3月22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402执30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