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蕴盛供热有限公司

富蕴县蕴盛供热有限公司与富蕴县文化路佳惠超市、***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322执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蕴盛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关向荣,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文化路佳惠超市,住所地***。

经营者:***,女,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

被执行人:***,女,1976年4月出生,汉族,住***。

本院在执行***蕴盛供热有限公司与***文化路佳惠超市、***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新4322民特91号民事裁定书,被执行人需支付取暖费215762.87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9385元,负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在执行过程中未履行还款义务。

本院于2020年8月3日、11月3日先后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就协助单位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10月24日对被执行人居住地社区开展走访调查。通过上述查控和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通过查询及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李      娜

审  判  员   毛肯· 哈 布德力

审  判  员   杰克森·阿迪力汗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十 五 日

书  记  员   刘      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