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蕴盛供热有限公司

富蕴县蕴盛供热有限公司与河北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天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陪产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322执保308号

申请人:***蕴盛供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熊五一,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田永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新天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尚会民,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蕴盛供热有限公司与河北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天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新天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天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娜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