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新4322执保308号
申请人:***蕴盛供热有限公司,住***。
法定代表人:熊五一,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河北省保定市。
法定代表人:田永军,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新天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住乌鲁木齐市。
法定代表人:尚会民,系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蕴盛供热有限公司与河北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新疆新天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新疆新天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新疆新天锅炉容器制造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万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李娜
二 〇 二 〇 年 十 一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