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蕴县蕴盛供热有限公司

申请人富蕴县蕴盛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322执1170号
申请执行人:富蕴县蕴盛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关向荣,该公司经理。
被告:河北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曲阳县。
法定代表人:田永军,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富蕴县蕴盛供热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新4322民初14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河北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富蕴县蕴盛供热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11月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4,176,027.50元,已执行标的798,350元,尚未到位执行标的3,377,677.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已向被执行人河北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向我院如实报告自己的财产情况;
二、本院于2021年11月08日、2021年11月16日、2021年11月22日、2021年12月28日、2022年2月10日、2022年2月21日、2022年3月7日、2022年3月8日、2022年3月30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证券、车辆、不动产、保险、工商总局、税务、网络资金等财产情况,并冻结了中国农业银行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并于2022年1月23日从其两个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分别扣划了6,800元和550,000元、2022年1月24日从其建设银行账户扣划了41,550元、2022年2月8日从其中国农业银行账户扣划了200,000元,以上共计798,350元,并已将上述款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富蕴县蕴盛供热有限公司,除上述财产外,经多次网络查控未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银行账户,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进行了多次查询并依法扣划了银行账户余额;
四、本院于2021年12月17日委托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河北省曲阳县人民法院委托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内资企业登记情况并委托调查了被执行人下落、财产状况调查,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五、本院依职权,通过最高人民法院限高系统对法定代表人田永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
本院将上述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案件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人富蕴县蕴盛供热有限公司,并进行了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约谈。
本院认为,本院对被执行人河北北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哈 那 提  别  克 阿 美
审判员     杰 克 森阿迪力汗
审判员     毛  肯哈布德力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海沙尔阿斯力别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