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铭润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山西铭润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人民政府等行政确认二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晋05行终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山西铭润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晋城市开发区红星东街**龙湾小区S1-8。 法定代表人皮京可,任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建设南路**div>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出庭负责人李强,任副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北京盈科(晋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城市人民政府,住所地晋,住所地晋城市城区凤台西街**v> 法定代表人王**,任市长。 委托代理人段慧,晋城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与应诉科科员。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92年5月29日出生,住晋城市。 委托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西铭润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晋城市人民政府、***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不服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2020)晋0522行初38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西铭润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经慎重考虑,庭外调解更有利于解决矛盾,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西铭润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上诉人山西铭润建设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5元。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郑金坤 审 判 员   *** 二○二○年十一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