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丰顺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1423民初622号之二
原告:***,男,1961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小芹,女,1968年12月3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吉安市吉州区,系原告的妻子。
被告:***,男,196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江县。
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7993964142U,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新城办事处B区商住楼14栋1-7号店复式。
法定代表人:马卓斌,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波,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侯雪连,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丰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丰人社监理字【2021】1号《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已由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81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1406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吴小垚
审 判 员 吴如棣
人民陪审员 郑梅姜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罗心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