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民申75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现住梅州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14民终1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为职业放贷人,借贷行为无效,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为此,请求法院予以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反复从事有偿民间借贷,违反国家金融监管规定,原审认定其借贷行为无效并无不当,其申请再审的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严加武
审判员 黄湘燕
审判员 陈韶妍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钟阳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