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1403民初861号
原告:**,男,1990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梅州市梅县区。
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新城办事处B区商住楼14栋1-7号店复式。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曹 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