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1402民初801号
原告:***,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信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新城办事处B区商住楼14栋1-7号店复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799396412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连,该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禧康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被告禧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连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如下: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劳务款130269.2元给原告,并承担自起诉之日起至付清所有劳务款止的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原告从事建筑工程劳务施工,被告经营范围为:房屋工程建筑。2019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劳务班组项目经济考核合同》,被告将其承包的嘉应学院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大楼工程主体承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建筑劳务班组项目经济考核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嘉应学院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大楼工程;建筑地点:汉酒路;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承包方式:包工;发包人: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被告现将工程主体承包给原告施工,为了使工程能安全、优质、高效地完成,经双方协商,特签订本合同,合同条款如下:一、承包项目内容:本工程的图纸内地板、墙裙、水池壁等装贴瓷块(业主如有变更乙方需配合接受)。二、承包项目单价:按每平方米32元计。三、工作量计算方式:按实完成量计算。四、结算方式:工程验收整体合格后由公司统一结算付款。五、付款方式:按月工程实际形象进度预付70%工程进度款。六、工期质量要求:本工程要求按设计图纸和国家建筑规范、规定以合格工程要求进行施工。工期:自签订日期起50天。七、违约责任:双方按合同严格执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八、安全要求(略)。九、奖罚规定(略)。”
合同签订后原告严格按照约定的要求进行施工,住院大楼主体于2019年10月中旬完工,于2021年5月竣工验收并交付嘉应学院医学院附属医院使用至今。2021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达成《嘉应附属医院住院大楼(***)工班装贴内墙、地板瓷块工程量确认单》,确认原告工作量为:1.附属医院住院大楼内墙、地板贴瓷砖面积为14347.5m2;2.地脚线:823.4m。按照双方约定,贴瓷砖按每平方米32元计,地脚线按每米8元计,原告应向被告支付劳务款:465707.2元【459120元(14347.5m2×32元/m2)+6587.2元(823.4m×8元/m)】。按照《建筑劳务班组项目经济考核合同》第四条约定,被告本应付清款项。但被告仅陆续向原告及下属的班组工人,计有:支付给***4笔165230元(2019年11月4日付款3笔共11万元、2021年5月31日付款1笔55230元)、支付给***26500元(2019年11月6日)、支付给**12000元(2019年11月5日)、支付给漆艳12000元(2019年11月5日)、原告向被告借支107708元、原告班组工人***借支12000元,被告总共支付给原告335438元,仍欠原告劳务款130269.2元。原告先通过微信、打电话等方式向被告追讨剩余的劳务款,被告均以经济紧张为由拒付,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遂提起诉讼。
被告禧康公司辩称,原告所诉理由不成立,所陈述并非本案事实,请求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后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本案原告未按照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建筑劳务班组项目经济考核合同》有关约定施工,未按规定时间完工,存在违约行为。根据被告向法院提交的《嘉应附属医院住院大楼(***)工班装贴内墙、地板瓷块工程量确认单》“备注”明确可知:“附属医院住院大楼的内墙、地板贴瓷砖总平方数是18454.57㎡。合同承包人王有富完成了14347.5㎡。剩下的4107㎡由于原有工班无人施工造成无法按照合(笔误打成了:含)同约定时间完成,考虑工期紧另请后续施工工班***等人来完成。”原告作为班组人员在该文书中予以签名确认。由此可知,本案原告未按照与被告之间于2019年7月10日签订的《建筑劳务班组项目经济考核合同》有关约定施工,未按规定时间完工,存在违约行为。二、原告为达到其诉讼目的,原告在诉状中,存在故意将《建筑劳务班组项目经济考核合同》第九条有关“奖罚规定”进行省略情形,系原告为达到其诉讼目的而故意为之。答辩人认为,原告未按照与答辩人之间签订的《建筑劳务班组项目经济考核合同》完成其工作,应根据该合同第九条第一点“在施工期间,如乙方不服从指挥,施工质量低劣或按工期计划不能完成,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施工直至更换施工队伍,其完成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合格部分(按国家有关标准),按60%结算,乙方在施工中出现质量不合格或其他原因造成返工,返工费用和材料均由乙方负责及给予罚款,乙方中途自动退场,完成的工程量不给予结算。”的约定,双方已对工程量进行确认,但原告未完成之工程量更换施工队伍进行施工,原告对此也进行了确认,那么根据约定,即应按照合同约定的32元/㎡的60%计算工程单价为19.2元/㎡,结合《嘉应附属医院住院大楼(***)工班装贴内墙、地板瓷块工程量确认单》,原告实际施工完成了14347.5㎡,应获得的工程款为275472元。三、被告已向原告实际支付了377257元工程款,而原告实际仅应获得275472元工程款,被告多支付了101785元,原告获得了101785元的不当得利,被告将保留向原告进行追诉的权利。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原告***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原告身份证复印件、被告工商基本信息、《建筑劳务班组项目经济考核合同》、《嘉应附属医院住院大楼(***)工班装贴内墙、地板瓷块工程量确认单》、《梅州市建筑工程量计算表》、交易明细。被告禧康公司对其主张提供了如下证据予以证实:《建筑劳务班组项目经济考核合同》、《整改通知》、***工班花名册、与***工班、工程量、工资结算单、***工班施工结算划分图、***工班工资支付情况单、***工班工人支付凭证单、(2022)粤1481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7月10日,原告***与被告禧康公司签订《建筑劳务班组项目经济考核合同》,被告禧康公司将其承包的嘉应学院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大楼工程主体承包给原告施工,承包方式为包工。合同约定:“工程名称:嘉应学院医学院附属医院住院大楼工程;建筑地点:汉酒路;建筑面积:约20000平方米;发包人: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包人:***。……合同条款如下:一、承包项目内容:本工程的图纸内地板、墙裙、水池壁等装贴瓷块(业主如有变更乙方需配合接受)。二、承包项目单价:按每平方米32元计。三、工作量计算方式:按实完成量计算。四、结算方式:工程验收整体合格后由公司统一结算付款。五、付款方式:按月工程实际形象进度预付70%工程进度款。六、工期质量要求:本工程要求按设计图纸和国家建筑规范、规定以合格工程要求进行施工。工期:自签订日期起50天。七、违约责任:双方按合同严格执行,不得违约,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由违约造成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八、安全要求(略)。九、奖罚规定:1、在施工期间,如乙方不服从指挥,施工质量低劣或按工期计划不能完成,甲方有权停止乙方施工直至更换施工队伍,其完成的工程量经甲方确认合格部分(按国家有关标准),按60%结算,乙方在施工中出现质量不合格或其他原因造成返工,返工费用和材料均由乙方负责及给予罚款,乙方中途自动退场,完成的工程量不给予结算。……”2021年12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嘉应附属医院住院大楼(***)工班装贴内墙、地板瓷块工程量确认单》,确认原告工作量为:1.附属医院住院大楼内墙、地板贴瓷砖面积为14347.5m2;2.地脚线:823.4m。确认单中备注“附属医院住院大楼的内墙、地板贴瓷砖总平方数是18454.57㎡。合同承包人王有富完成了14347.5㎡。剩下的4107㎡由于原有工班无人施工造成无法按照含同(笔误,应为“合同”)约定时间完成,考虑工期紧另请后续施工工班***等人来完成。”
因原告***无法安排工人施工,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被告禧康公司另行请人施工,附属医院住院大楼已完工并投入使用。原告***提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工是因被告禧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进行付款及场地交不出。被告禧康公司则提出,未按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进行付款是因原告***未按项目部指挥进行施工,施工质量存在问题。
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对确认单的工程量及工程单价装贴瓷块按每平方米32元计,地脚线按每米8元计无异议。原告确认其已收到被告禧康公司支付的工程款364300元,除去兴宁市人民法院(2022)粤1481行审57号行政裁定书中确定的准许对被告禧康公司强制执行支付***工资12172元、**工资18353.6元外,尚欠劳务款70881.6元。现起诉要求被告禧康公司支付剩余劳务款,被告禧康公司作了上述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为劳务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建筑劳务班组项目经济考核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禧康公司是否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款,原告***是否构成违约。
关于被告提出工程质量的问题。原告***在涉案工程嘉应附属医院住院大楼施工未完成时离场,后续经被告禧康公司另行请人施工,工程已完工并投入使用,现被告禧康公司以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抗辩权利,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禧康公司虽提交了梅州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中心出具的《整改通知》证实原告***施工存在工程质量问题,但该《整改通知》是2019年9月4日出具,原、被告是在2021年12月1日对工程量进行结算,结算时被告禧康公司并未提出质量问题,故被告禧康公司的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是否构成违约的问题。被告禧康公司提出原告未按合同规定时间完工,存在违约行为。庭审中原告***提出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是因被告场地交不出及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进行付款。本院认为,原告***虽未按时完工,构成违约,但被告禧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按工程进度进行付款亦构成违约,且未按工程进度进行付款是造成原告***未能按时完工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履行《建筑劳务班组项目经济考核合同》中双方均存在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责任相抵,双方均无需承担责任。被告禧康公司提出原告***未按项目部指挥进行施工,但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关于被告禧康公司提出的已支付工程款问题。被告禧康公司提出已支付工程款377257元,其中工人***、***的施工工程量已包含在确认为原告***的工程量之内,支付给***、***的劳务款12957元应在原告***的劳务款中予以扣除。本院认为***、***并非原告***的工人,且二人的施工范围、工程量及劳务款均未经原告***确认,被告禧康公司亦未能提出足够证据证实二人的施工量包含在原告***的工程量之内,因此被告禧康公司提出其二人的劳务款从原告***的劳务款中扣除,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按照双方确认的工程量要求被告禧康公司支付劳务款,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禧康公司应当向原告***支付剩余劳务款,计算为70881.6元(装贴瓷砖14347.5m2×32元/㎡+地脚线823.4m×8元/m-已支付364300元-***工资12172元-**工资18353.6元)。因原告***及被告禧康公司双方均存在违约,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原告***主张被告禧康公司支付延期履行的利息,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劳务款70881.6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按规定减半计1452.69元(此款原告已预交),由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可在本判决生效后向本院申请退回,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1452.69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古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