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3)粤1403民初2999号 原告:***,男,汉族,住址:湖北省广水市。 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新城办事处B区商住楼14栋1-7号店复式,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799396412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住址: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与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3年9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外墙装贴和抹灰项目工人工资款98978元;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2015年8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建筑包工合同》,原告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程工地外墙装贴和抹灰项目。2021年2月3日,原告找被告结清***工程外墙装贴和抹灰项目余款148979元,被告开具《班组完成工程量工资结算单》。由于***工程外墙装贴和抹灰项目余款未到账,原告未在结算单上签字。2021年2月10日,原告仅收到被告支付的***工程外墙装贴和抹灰项目款50000元,剩余项目款98979元,被告至今仍未结清。此项目款在被告开具《班组完成工程量工资结算单》开始,原告曾多次向被告询问结清余款的时间,皆被敷衍了事,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结清拖欠的项目款项98979元,皆被被告拒绝,为此特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支持原告诉请。 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辩称,被告与原告签订了***《建筑包工合同》,包工内容为外墙抹灰及外墙装贴。被告至今未收到***提交的有关的结算资料,原告起诉的理由不充分,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一家经营房屋工程建筑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2015年8月28日,原告***(承包人、乙方)与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发包人、甲方)签订《建筑包工合同》及其附件,约定甲方将***工程外墙装贴、外墙抹灰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乙方施工,承包项目单价按室外墙装贴49元/平方、外墙部分抹灰25元/平方计算,甲方按乙方工程进度预付进度款70%(每月一次),余待工程结束验收合格后,由公司统一安排付清余款时间。合同还约定了结算方式、工期质量要求、安全要求等其他事项。 上述工程完工后,经原告与被告验收结算,案涉工程总标的为949519元,在2021年2月3日前被告已按进度支付了800540元。2021年2月3日,被告员工***核算后制作了《班组完成工程量工资结算单》,被告原工程部负责人***(现被告法定代表人)、会计***签字确认,被告老板***写“同意结算”后签名确认。原告因未收到工程款未在领款人处签名,其对结算单内容拍照留存,相片显示该结算单载明:“***同志,你在***工程工地完成的外墙装贴及抹灰项目的所有工资,扣除已确认的预支款后,经财会部门核对,仍余148979元,现付清余款。”结算后,被告于2021年2月10日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剩余款项98979元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原告遂向本院起诉,并提出上述诉讼请求。被告则作出上述答辩意见。 庭审中,被告表示不能确定原告提交的《班组完成工程量工资结算单》相片真实性,但被告对结算单的签名、工程总标的949519元、原告在结算前预支了800540元和结算后于2021年2月10日向原告支付了5万元等事实均无异议。被告确认留存有结算单原件,本院告知被告应在庭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结算单原件、推翻该结算单或证实涉案工程没有结算的相关证据,举证期限届满后,被告未提交有任何证据。 以上事实,有经过质证的身份证、企业信息、《建筑包工合同》及其合同附件、工程量工资结算单相片打印件、收款短信截图、项目明细单及当事人**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系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原告***与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建筑包工合同》及其附件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信。涉案工程经双方结算工程总额为949519元,被告于2021年2月3日前向原告支付了进度款800540元,后于2021年2月10日向原告支付了工程款5万元,尚欠原告工程款98978元,有原告提交的《班组完成工程量结算单》相片、收款短信截图佐证,被告在庭审时亦确认上述事实。被告未提交《班组完成工程量结算单》原件且不确认原告相片的真实性不影响事实认定。现原告主张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98978元,本院依法予以支持。 综上,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原告***支付装修工程款98978元。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274.46元,减半收取1137.23元,由被告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谢 妮 强制执行风险提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生效法律文书必须主动及时履行。义务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入强制执行程序后,可能会面临以下法律风险: 一、信用惩戒 1、案件一旦进入执行程序,被执行人的信息将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公开,融资信贷将会受到限制。 2、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影响个人征信。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政府扶持、融资信贷、市场准入、资质认定等方面受到信用惩戒。 3、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信息被法院通过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等媒体公布。 二、损失扩大 1、加倍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或***行金。 2、承担执行过程中发生的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辅助费等费用。 三、强制措施 1、限制高消费。限制乘坐飞机高铁等交通工具、购买不动产、车辆、旅游、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等。 2、财产将被采取查封、冻结、扣押、划拨、拍卖等措施。 3、拒不履行或妨害执行的,可能会被罚款、拘留、限制出境。构成犯罪的,还将承担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