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梅州市梅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粤1402执恢46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6月27日出生,住址梅州市梅县区。
被执行人: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403799396412U,住所梅州市梅县区华侨城新城办事处B区商住楼14栋1-7号店复式。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2)粤1402民初8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受理,执行标的为72334.29元,执行费为985元。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并报告财产状况,被执行人未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经查询,查封了梅州市禧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粤M2××**号牌和粤M3××**牌汽车,已被本院依法查封。因上述车辆未能扣押,暂不具备处置条件。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四、通过实地走访对被执行人所在居住小区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案件未能受偿。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3)粤1402执恢46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邓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