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7财保108号
申请人: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进区横林镇**工业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八角东街25号院1号楼。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152287.327元的财产。申请人以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及其提供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北京丽贝亚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共计152287.327元的财产。
保全费1281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 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