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8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胜地板经销处,住所地***辉装饰材料购物广场新07厅****。
经营者:***。
被申请人:***,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胜地板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苏0492民初864号民事裁定,冻结***胜地板经销处、***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胜地板经销处、***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胜地板经销处、***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