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晓伟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某某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胜地板经销处、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86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胜地板经销处,住所地***辉装饰材料购物广场新07厅****。 经营者:***。 被申请人:***,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诉***胜地板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苏0492民初864号民事裁定,冻结***胜地板经销处、***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胜地板经销处、***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胜地板经销处、***银行存款65000元或其相应价值财产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