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晓伟机房设备有限公司

常州市某某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111民初7597号 原告: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正塘坡路69号中建信和城总部国际二期大厦B座1201。 法定代表人:**。 原告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中建五局装饰幕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0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9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1549元,由原告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