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492民初864号
申请人: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横林镇**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胜地板经销处,住所地***辉装饰材料购物广场新07厅三层126号。
经营者:***。
被申请人:***,女,1976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申请人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胜地板经销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胜地板经销处、***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胜地板经销处、***的银行存款65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670元,由申请人常州市**机房设备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