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漠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漠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4301民初50号 原告:新疆漠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高新区河北东路430号上海大厦A座2405-0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 原告新疆漠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9日立案。原告新疆漠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现原告新疆漠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漠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820元,减半收取计3410元,由原告新疆漠驼电力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