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东港污油泥土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定边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与定边县东港污油泥土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行政强制执行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1)陕0825行审12号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局
负责人李某甲,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系定边县某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定边县某污油泥土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
申请执行人定边县某局于2021年4月2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定政资规发[202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查明,定边县某局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定政资规发[2020]3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定边县某污油泥土处理有限责任公司非法占地建设压缩天然气减压站的行为,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你公司于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压缩天然气减压站,总占地面积为1.794亩(1196㎡),其中包括变电室面积0.06亩(40㎡)、水泥硬化面积为1.1295亩(753㎡)、空地面积为0.6045亩(403㎡)恢复土地原状。2、对你公司非法占用的1.794亩土地的0.303亩(202㎡)旱地,处以每平方米23元的罚款,对非法占用的1.491亩(994㎡)天然牧草地,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罚壹万玖仟伍佰伍拾陆元(19556元)。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20年4月26日送达定边县某污油泥土处理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5月12日,定边县某局向该公司下达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定边县某污油泥土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罚款义务,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书所确定的限期拆除建设的压缩天然气减压站并恢复土地原状的义务。因此,定边县某局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定边县某局以需补充材料为由,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2020年12月16日,本院作出(2020)陕0825行审9号行政裁定书,准予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并于当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了该行政裁定书。2021年4月26日,定边县某局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定政资规发[2019]34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认为,依照法律规定,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4月26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并送达被执行人,该行政处罚的法定复议期限为六十日、法定起诉期限为六个月,即从2020年10月27日起,在被执行人未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后,仍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申请执行人应在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起了强制执行申请,但其于2020年12月15日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2月16日给其送达了准予撤回强制执行申请的行政裁定书后,申请执行人再次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时为2021年4月26日,显然也超出三个月的法定申请执行期限,且其逾期申请也无正当理由。另,在行政处罚决定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未向被执行人进行催告。综上,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依法应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定边县某局的强制执行申请。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高旭辉
审  判  员    杨芳芹
人民陪审员    王广宁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冯  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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