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陕0825行审9号
申请人定边县某某和某某局。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某某1号。
负责人李某某,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陶某某,系该局工作人员。
被申请人定边县某某某某泥土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某某乡某某村。
法定代表人屈某某,系该公司经理。
申请人定边县某某和某某局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对被申请人定边县某某泥土处理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在审查期间,申请人定边县某某和某某局因需对被申请人定边县某某泥土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违法占地案补充材料之理由,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查上述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过程中,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零一条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申请人撤回强制执行的申请。
审 判 长 高旭辉
人民陪审员 乔仲飞
人民陪审员 钟 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 记 员 胡瑛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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