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边县东港污油泥土处理有限责任公司

保全人定边县东港污油泥土处理有限责任公司、被保全人宁夏某某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3)陕0825执保1439号 定边县东港污油泥土处理有限责任公司、宁夏***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保全人定边县东港污油泥土处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保全人宁夏***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陕0825民初7192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保全人向本院书面申请对对***名下所有的越野牌汽车一辆(车牌号:宁AC56**)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对被告宁夏***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存款(限额600082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对被告宁夏***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定边县人民法院(2022)陕0825民初7665号案件中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宁夏***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赔付款(4009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在保全过程中,原告申请解除对被保全人银行、网络资金账户存款的冻结,本院对被告宁夏***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定边县人民法院(2022)陕0825民初7665号案件中由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榆林中心支公司支付给宁夏***新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赔付款(40090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本案保全事项全部实施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一)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定边县人民法院(2023)陕0825民初7192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保全完毕,本案现已结案。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