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皖0304执280号之七
申请人:蚌埠市开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万达广场公寓A栋14层14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3000992191244(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经济开发区太和工业园太和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66630318X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关于申请人蚌埠市开通非开挖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2月11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18×××0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9209.58元,现因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湖南湘江电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44×××06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5146.5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