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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办事处三五八小区业主委员会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6476号 原告***,男,汉族,1965年6月3日出生,住信阳市平桥区,现住信阳市,身份证号码41302319********。 委托代理人**国,信阳市平桥区平桥街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办事处三五八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办事处358小区。 负责人***,系该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 被告信***社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华夏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8177130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河南云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河南豫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东街一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MA40JXC63G。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办事处358小区业主委员会、信***社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豫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