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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办事处358小区业主委员会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502民初4016号 原告:***,男,1965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办事处358小区业主委员会,地址三五八小区家属院物业公司隔壁。 负责人:***,系该业委会主任。 被告:信阳华辰社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浉河区华夏路16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817713017。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第三人:河南豫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信阳市平桥区胡店乡东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3MA40JXC63G。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信阳市浉河区湖东办事处358小区业主委员会、信阳华辰社区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河南豫水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以想与被告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978.31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妥靓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