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天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5民申95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河南天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机构代码:91411500MA44N60BXR。
住所地: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农林路地税局家属院518号。
法定代表人:汪某洋,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男,汉族,1972年11月24日出生,住河南省罗山县城区。
一审被告:方雪峰,男,汉族,1978年6月15日,住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
再审申请人河南天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方雪峰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人民法院(2021)豫1502民初47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河南天鲲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 李 辉
审判员 朱长华
审判员 黄共田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