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广东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民终37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1月22日出生,土家族,住贵州省岑巩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
法定代表人:陈某1。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广东长泰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0)粤0605民初13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查明:上诉人上诉后提交了诉讼费减免、缓交申请书,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的申请不符合司法救助的有关规定,作出《不同意减免缓交诉讼费通知书》并向其送达后,上诉人仍未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本案上诉费,应视为对自己上诉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何希红
审判员  张焕然
审判员  麦闻文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潘秀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