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长泰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广东长泰建设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盐田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粤0308行审305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住所地广东省深
圳市福田区竹子林公路主枢纽管理控制中心,组织机构代
码69395137-7。
法定代表人于宝明,该委员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李延芳,该委员会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广东长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市海滨
路国信大厦20层2001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405111928640216。
法定代表人陈小江。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请执
行人)于2018年2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2017年5
月5日作出的深交罚决第B002112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广东长泰
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执行人),于2017年4月1日10
时5分,在新安五路,实施了“建设单位未经审批同意占
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的”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
定、程序合法,该处罚决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
经催告仍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准予执行。依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
三条第一款第(十四)项、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
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作出
的深交罚决第B0021127号《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行政处
罚决定书》。
审判长 简  增  荣
审判员 董  学  军
审判员 张    婷
二〇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文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