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晋0502民初1010号
原告山西三益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单位职工。
被告***,男,汉族,现年40岁。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三益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山西三益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三益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理由成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三益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件受理费2730元,减半收取1365元,由原告山西三益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