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103执1241号之一
本院于2021年5月21日对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湘粤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安发建材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20)桂1103执1241号执行裁定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2020)桂1103执1201号执行裁定书中第五段的“被执行人程日华”补正为“被执行人***”。
审 判 长 余伟波
审 判 员 李兆江
审 判 员 杨 强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曾庆创
书 记 员 陀扬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