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平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桂1103执1241号
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湘粤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
法定代表人:李金林。
被执行人:贺州市安发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贺州市平桂区黄田镇鞍山村王娘山。
法定代表人:程有福。
被执行人:***,男,197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贺州市八步区。
被执行人:陈国胜,男,1972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湘粤水电建筑安装公司与被执行人贺州市安发建材有限公司、陈日华、陈国胜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贺州市安发建材有限公司、陈日华、陈国胜应向申请执行人郴州市湘粤水电建筑安装公司支付工人工资报酬23万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桂1103执124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余伟波
审 判 员 李兆江
审 判 员 杨 强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曾庆创
书 记 员 陀扬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