郴州市湘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郴州市湘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1财保87号 申请人:许光葵,男,1954年4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申请人:成声保,男,1967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以上两人申请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湖南星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郴州市湘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北湖区南岭大道4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许光葵、成声保于2023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湘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1125.38元。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了保单号为603190104602023000××××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为申请人的此次保全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郴州市湘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1125.38元,期限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许光葵、成声保负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 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