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7101民初1463号
原告: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浙江南路88号402室。
诉讼代表人:张晚成,该企业管理人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胜,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刘 晨
审 判 员 陈 静
人民陪审员 顾 群
二〇二二年二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张依如
书 记 员 张依如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