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股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2民初22205号
原告: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原上海黄浦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浙江南路XXX号XXX室。
法定代表人:李汉林,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代表人: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阳胜,上海禹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9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利平,上海融力天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股权转让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
原告上海黄浦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14年7月15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将原告持有标的公司上海三龙典当有限公司30%股权转让给被告,被告在股权转让登记变更完成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付清全部股权转让价款,现双方股权转让工作于2020年7月9日全部股权转让变更登记完成。根据股权转让协议,被告于2020年7月30日向原告用玉器抵了80,500元和通过案外人徐春艳支付50,000元之外,剩余股权转让款869,500元至今多次催讨未付。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故诉至本院。原告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股权转让款869,500元,及相应的利息损失(以869,5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9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拆借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1年3月2日,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作出(2021)沪7101破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上海文盛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对原告的破产清算申请。根据企业破产法及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上海破产法庭、上海铁路运输法院破产案件集中管辖的相关规定,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有权管辖在闵行区注册登记的公司、企业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及其衍生诉讼案件。故,本案应移送至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处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 判 员 汤晓音
法官助理 周志尧
书 记 员 周志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六条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