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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都匀市匀城水利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20民初2525号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贵州省铜仁市碧江区。
经营者:***,男,1973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
被告:都匀市匀城水利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
法定代表人:谭震。
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都匀市匀城水利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于2019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无违法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3.2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铜仁市碧江区广远建筑设备租赁站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傅霞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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