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2701民初826号
原告:贵州九牧威宏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溪大道北段128号灵达新苑4层73号[湘雅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069942602G。
法定代表人:林亚宏。
被告:贵州匀城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都匀市广惠路火神庙3号2单元2层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701590776713R。
法定代表人:谭震。
本院在审理贵州九牧威宏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匀城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贵州九牧威宏贸易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九牧威宏贸易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州九牧威宏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610元,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805元,原告贵州九牧威宏贸易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杜洪军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殷 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