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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兵1202执84号
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
法定代表人:刘朝辉。
被执行人新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
法定代表人:王兆军。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和解协议中双方约定以撤回执行申请方式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兵1202执8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汤建华
代理审判员赵伟
代理审判员林佳容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梁作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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