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兵1202民初780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229102347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彬,新疆嘉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3年10月25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男,汉族,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新疆哈密市伊州区。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被告*斗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