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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哈密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兵1202民初138号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市大营房幸福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0229102347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哈密地区哈密黄田农场渠东队81栋31号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201556494456M。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以下简称监理公司)与被告新疆鑫博玉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3日立案。2017年4月17日,原告监理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525元,减半收取762.50元,由原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十三师工程建设监理公司负担。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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