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

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湘0111民初8308号
原告: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沙湾路193号明大佳园第三栋29层2918-2922、2931-2935号。
法定代表人:杨剑。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洁,湖南金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中意一路498号。
法定代表人:王裕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斌,男,196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映秋,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
原告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被告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杨华、人民陪审员吴群、唐洁辉组成合议庭,于2022年7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胡俊、张洁,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武斌、周映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工程款2274469.23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被告应付违约金为676388元);3、判令原告在被告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本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以上金额共暂计2950857.23元;4、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8年5月24日,被告(发包人)与原告(承包人)签订了《裕天国际商汇中心4#栋塔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范围为裕天国际商汇中心4#栋塔楼幕墙工程;工程地点为长沙市雨花区韶山南路汽车南站对面。本工程采用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检测、包协调、包验收按图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合同含税总价为8960359元;质量保修金按工程结算总价款的5%留置。工程保质期为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30日内无息退还余下部分。合同第6.1条还约定了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了合同义务。2018年4月,原告按照被告要求进场施工,同年10月完工。2018年10月17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2020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交接完裕天国际商汇中心4#栋塔楼幕墙工程竣工结算资料(导致原告近两年才递交竣工结算资料的原因为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被告人员发生变动、迟迟不办理签证)。根据合同10.1.1条约定,被告应在收到竣工结算资料之日起90个日历日内完成结算审计,但直至2021年11月8日,被告委托的湖南明成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才出具《关于裕天?国际商汇中心4#栋塔楼幕墙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最终审定工程金额为8994469.23元(其中合同内范围内金额:8960359元,签证部分金额:34110.23元)。被告已于2021年11月9日领取《审核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及原告履约情况,被告应于2018年10月24日前(完工验收后7天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5%作为工程进度款,即累计支付6720269.25元;2020年10月15日(提交完整的经被告认可的竣工结算资料后)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即累计支付7168287.2元;2020年10月17日(2018年10月17日验收合格之日开始计算两年质保期),两年质保期满,5%质保金应于2020年11月16日(质保期满后30日内)之前退还,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5%,即累计支付7616305.15元;2021年11月9日(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支付完毕全部价款(不应扣留5%质保金),即累计支付8994469.23元。然而被告至今仅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约75%即6720000元,仍欠付工程款2274469.23元,已经严重违反了合同约定。根据合同第11.1条约定,被告严重违反合同约定,长期逾期付款,严重损害原告的合法权益,应当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按照合同约定计算,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被告应付违约金为3162333.525元。为了便于解决纠纷,原告自愿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年利率15.4%。调整后,暂计至2022年4月30日,被告应付违约金为676388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三十六条、三十八条之规定,被告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原告有权主张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在开庭审理时原告自述违约金3162333.525元系按千分之二计算,系笔误,违约金应按《裕天国际商汇中心4#栋塔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第十一条计算为316233.3525元。
被告辩称:一、对拖欠工程款2274469.23元的金额没有异议,被告认可。当时原、被告双方商定了一个商品房抵扣,但是被告的另外一个股东在跟被告打官司,有1000000余元抵扣房款包含在欠付工程款里面,现在手续未完善。二、对于结算金额8994469.23元没有异议,双方进行了确认均认可该金额。三、对于原告提交的补充证据用以证明系被告原因推迟了结算,被告不予认可。推迟结算有多方面原因,主要是因为对结算金额争议较大,合同签订后技术图纸又进行了修改,所以推迟了很久最终才确定下来。四、对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有异议,项目不是以本身完工时间作为竣工时间,而是以验收时间为准。涉案项目于2019年4月验收,最后一栋楼是2019年10月完工,应以双方结算最终确认书为准。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计算节点和金额不合理。五、原告主张优先受偿权没有法律依据,以法院判决为准。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9年10月19日,长沙旺泰门窗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2017年,原告(承包单位乙方)与被告(发包单位甲方)签订《裕天国际商汇中心4#栋塔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乙方承包裕天国际商汇中心一期4#栋塔楼外幕墙工程。具体包括:玻璃幕墙、铝板幕墙、铝板装饰线条。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文明施工、包检验试验(含三性试验)、包验收合格和包质量保修的专业承包方式。合同工期为180日历天,4#栋塔楼外幕墙施工合同工期为2017年12月25日至2018年6月24日,具体以开工令为准。合同含税价款为8960359元。本工程不预付备料款。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为:幕墙框架完成50%,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7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工程进度款;幕墙框架完成100%,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7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40%作为工程进度款;玻璃、铝板(铝塑板)、铝型材等主要材料,进场数量达到80%并开始安装时,经甲方、监理验收主要材料合格后7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验收主要材料合格后7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5%作为工程进度款;本合同工程的专项工程验收合格,中标人提交完整的经甲方认可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本合同工程的整体项目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其中结算价款的15%甲方可选用商品房形式支付,商品房价格按乙方选定商品房时的对外销售价及折扣率计算,尾款5%留存作为质量保修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单位在接到承包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后14个日历天内对资料进行初审,承包单位应按发包单位要求14个日历天内完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完善后双方签字确认,交由发包单位进行结算审计。发包单位在接到双方签字确认的完整结算资料后90个日历日内完成结算审理,承包单位应及时配合完成结算审计。质量保修金按工程结算总价的5%留置,工程保质期为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30日内无息退还余下部分,质保金退还时均应扣除应扣款项。因发包单位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进度款,从应付之日第60天起,每拖延一天,发包人按日向承包人支付未付款金额0.2‰的违约金。合同附件一《工程质量保修协议》约定,工程质量验收满1年后,如无质量问题,经甲方、物业公司签字同意后,20天内不计息付保修款的50%(扣除相应费用、违约金)。验收满2年后,如无质量问题,经甲方、物业公司签字同意后,20天内一次性不计息付清余款(扣除相应费用、违约金)。合同签字处盖有原告公司合同专用章及被告公司公章。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4月进场施工,同年10月17日涉案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签订《工程竣工验收单》,验收单上原告(施工单位)、湖南华楚工程建设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监理单位)、被告(建设单位)均表明同意验收并盖章确认。2020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移交竣工结算资料,被告公司成本部结算资料对接员熊畅在竣工结算资料移交清单上签字确认。2021年11月9日,被告委托的湖南明成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向被告出具裕天·国际商汇中心4#栋塔楼幕墙工程《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报告》,载明,4#栋塔楼幕墙工程合同金额为8960359元,送审金额为8960359元,审定金额为8960359元。签证部分送审金额为234758元,审定金额为34110.23元,审减金额为-200647.77元,审定金额合计8994469.23元。2018年6月6日至2019年7月30日期间,被告共计向原告支付工程款6720000元(2018年6月6日支付2980000元、2018年9月3日支付1100000元、2018年9月30日支付400000元、2018年12月25日支付300000元、2018年12月29日支付200000元、2019年1月30日支付500000元、2019年3月22日支付200000元、2019年4月19日支付500000元、2019年6月5日支付250000元、2019年7月30日支付290000元)。此后,被告未再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诉。
另查明,1、被告向本院提交裕天国际商业中心一期4#栋整体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主张裕天国际商业中心一期4#栋整体工程于2019年4月29日竣工验收,原告违约金计算节点错误,故质保期应从工程整体竣工验收之日开始计算。原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有异议,认为被告主张的整体项目验收时间与本案无关,本案涉案项目系原告施工的幕墙工程,该工程竣工验收时间为2018年10月17日,整体验收时间并不影响原告主张的涉案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时间。2、原告向本院提交原告项目负责人杨雪峰与被告成本部结算资料对接员熊畅、湖南明成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伍薇及原告项目负责人胡文敏与湖南明成达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工作人员周雪强的微信聊天记录一组,用以证明涉案工程结算推迟系被告原因所致。被告认可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但认为推迟结算是多方面原因导致。3、被告向本院提交原告公司竣工资料存档案馆产生的扫描费发票及被告工作人员与原告公司谢总的微信聊天记录,以此主张由被告前期垫付的扫描费1702.75元及幕墙玻璃维修预算费32517.65元应由原告承担。原告质证认为该证据与本案无关,应另案处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不能达成一致协议。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裕天国际商汇中心4#栋塔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施工工程,被告应按约定支付工程款。原、被告对工程结算价款8994469.23元,已付工程款6720000元及欠付工程款2274469.23元均没有争议,本院予以确认。双方争议的焦点为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金额问题、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现评析如下:
一、违约金的起算时间及金额问题。《裕天国际商汇中心4#栋塔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款(进度款)支付方式为:幕墙框架完成50%,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7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20%作为工程进度款;幕墙框架完成100%,经甲方、监理验收合格后7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40%作为工程进度款;玻璃、铝板(铝塑板)、铝型材等主要材料,进场数量达到80%并开始安装时,经甲方、监理验收主要材料合格后7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60%作为工程进度款;工程完工,经甲方、监理验收主要材料合格后7天内,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75%作为工程进度款;本合同工程的专项工程验收合格,中标人提交完整的经甲方认可的竣工结算资料后,甲方支付至合同总价款的80%作为工程进度款;本合同工程的整体项目验收合格,办理结算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5%,尾款5%留存作为质量保修金。幕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承包单位向发包单位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发包单位在接到承包单位提交的结算资料后14个日历天内对资料进行初审,承包单位应按发包单位要求14个日历天内完善结算资料,结算资料完善后双方签字确认,交由发包单位进行结算审计。发包单位在接到双方签字确认的完整结算资料后90个日历日内完成结算审理,承包单位应及时配合完成结算审计。工程保质期为两年,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满后30日内无息退还质保金。因发包单位原因不能按合同约定按期支付进度款,从应付之日第60天起,每拖延一天,发包人按日向承包人支付未付款金额0.2‰的违约金”。涉案合同约定的验收为专项工程验收,原告施工的玻璃幕墙专项工程于2018年10月17日验收合格,被告主张涉案工程应按整体工程验收时间结算工程款,本院不予采信。按照上述合同约定,被告应于2018年10月24日支付工程价款75%的工程进度款6720269.25元,被告仅支付了4480000元,对差额2240269.25元应从2018年12月24日开始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鉴于被告于2018年12月25日至2019年7月3日期间,被告向原告支付了部分工程款,该期限内的违约金应分段继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被告移交竣工结算资料,被告应于该时间向原告支付合同总价款80%的工程进度款7168287.2元,被告仅支付了6720000元,对差额448287.2元应从2020年12月15日开始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涉案工程于2018年10月17日验收合格,5%质保金应于2020年11月16日前退还,质保金448017.95元应从2020年11月16日开始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双方于2021年11月9日结算完毕,被告应于此时向原告支付全部未付工程款2274469.23元,被告未按约定支付,应承担从2022年1月9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为日0.2‰,本院予以确认。
二、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规定,原告在涉案工程施工产生的工程价款,依法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原告主张被告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本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二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八十八条、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2274469.23元;
二、被告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2022年1月8日前为110437.49元,详见明细表;从2022年1月9日开始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2274469.23元为基数,按日0.2‰的标准计算);
三、原告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在被告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欠付工程款2274469.23元范围内对本案工程折价或拍卖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驳回原告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3040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5407元,由原告湖南旺泰幕墙装饰有限公司负担3500元,被告湖南裕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31907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杨 华
人民陪审员 吴 群
人民陪审员 唐洁辉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日
书 记 员 李佳妮
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八十八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
第三十五条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的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四十条承包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
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附:
违约金计算明细
1、工程款1,940,269.25元从2018年12月25日计算至2018年12月28日为1,164.16元(1,940,269.25元×3天×0.2‰);
2、工程款1,740,269.25元从2018年12月29日计算至2019年1月29日为10,789.67元(1,740,269.25元×31天×0.2‰)
3、工程款1,240,269.25元从2019年1月30日计算至2019年3月21日为12,402.69元(1,240,269.25元×50天×0.2‰);
4、工程款1,040,269.25元从2019年3月22日计算至2019年4月18日为5,617.45元(1,040,269.25元×27天×0.2‰);
5、工程款540,269.25元从2019年4月19日计算至2019年6月4日为4,970.48元(540,269.25元×46天×0.2‰);
6、工程款290,269.25元从2019年6月5日计算至2019年7月29日为3,134.91元(290,269.25元×54天×0.2‰);
7、工程款269.25元从2019年7月30日计算至2020年12月14日为27.09元(269.25元×503天×0.2‰);
8、工程款448,287.2元从2020年12月15日计算至2022年1月8日为34,876.74元(448,287.2元×389天×0.2‰);
9、质保金448,017.95元从2020年11月16日计算至2022年1月8日为37,454.3元(448,017.95元×418天×0.2‰);
以上1-9项合计为110,437.49元。